广西睿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2022)桂1030执137号 ?? 申请执行人:***,男,1995年9月7日出生,苗族,住隆林各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1996年12月25日出生,彝族,住隆林各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执行人:广西睿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百色市右江区供销社合作社商务写字楼5层509号。 法定代表人:刘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睿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的(2021)桂1030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2022)桂1030执137号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睿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以下义务:1.支付138687.50元、2.案件受理费329元、3.支付执行费198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2022年3月25日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2022)桂1030执137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审判员  *** ?? ?? ??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 书记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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