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52民初463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重庆一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别口镇五一路2号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5UL4DK5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一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一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葛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