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30民初3579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30日,住址贵州省习水县。
被告:贵州憬惠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东皇街道**社区**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6HE5Q09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贵州憬惠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廖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