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保188-1号
申请人:威海鲁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皂埠路**。
法定代表人:赵维剑,董事长。
被申请人:威海汇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工业园保利路西首/div>
法定代表人:田昊,董事长。
本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威海灌能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作出(2021)鲁1003财保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威海汇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移交执行。本院以(2021)鲁1003执保18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威海汇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现被申请人以其名下的在中国农业银行威海文登支行账户存款已达标的额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其名下其余二个账户的冻结措施。经审查,被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威海汇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福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姜瑞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