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申29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威海汇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工业园保利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田昊,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威海汇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0民终3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以其已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翠真
审 判 员 杜 磊
审 判 员 李金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宗芳如
书 记 员 王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