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汇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汇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471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汇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工业园保利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田昊,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执行人:王振宏,女,1963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申请执行人威海汇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振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0)鲁1003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现**、王振宏履行了与威海汇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金钱给付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0)鲁1003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王振宏应当履行的与威海汇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世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