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汇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汇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民初719号
原告:威海汇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米山路****.
法定代表人:田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强,该公司职工。
被告:***,女,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原告威海汇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威海汇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汇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汇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汪渤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