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03民初第3404号
申请人:威海汇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
被申请人:威海富美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威海汇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威海富美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威海汇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二О一七年七月十八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富美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0万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威海汇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富美临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