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远通通信有限公司

四川远通通信有限公司、贵州艾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115执8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远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龙湖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艾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人四川远通通信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贵州艾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7)黔0115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贵州艾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贵州艾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四川远通通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等共计378644.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580.00元,但被执行人贵州艾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的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2018年9月11日、2018年10月30日、2018年11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贵州艾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登记,已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贵州艾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656.09元,并已发还申请人,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艾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有可提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18年5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贵州艾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2018年5月18日对被执行人贵州艾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4、我院执行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贵州艾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地贵阳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调查时,该中心工作人员告知,被执行人贵州艾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在该地有登记信息,且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已拆迁。
5、经查被执行人贵州艾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起被执行案件,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当面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四川远通通信有限公司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四川远通通信有限公司代理人**表示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我院执行工作人员调查,被执行人贵州艾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经多次传唤未到庭,申请人四川远通通信有限公司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四川远通通信有限公司代理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四川远通通信有限公司代理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经本院约谈,同意终结上诉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黔0115执8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闻云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余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