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3394号
原告:四川远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龙湖路48号。
法定代表人:何青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珑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118号附10号2栋1层10号。
法定代表人:王良,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镇华阳大道二段1栋3单元1层19/20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良,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西段382号。
负责人:李本刚,职务不详。
第三人:周映伟,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
原告四川远通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珑耀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及第三人周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远通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远通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9元,保全费1786元,共计4335元,由四川远通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