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11执217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远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艾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远通通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艾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1民初9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远通通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54199.7元、执行费221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3090.03元,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云A×××××沃尔沃机动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车辆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电话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