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1990号
申请人:广东云水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鸿福东路二号农商银行大厦商务中心十一楼(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刘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行知路2号1栋1104室。
法定代表人:何连雨。
申请人广东云水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云水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子敬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见习书记员 许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