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友仁邦劳务有限公司

福建省友仁邦劳务有限公司、**县溪尾乡大宁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26民初3074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县溪尾乡大宁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县溪尾乡大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426068767048F。
法定代表人:罗隆远,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申请人:福建省友仁邦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县城关镇环城路3-1号3层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MA2XTFE25P。
法定代表人:王月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友仁邦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县溪尾乡大宁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闽0426民初3074号财产保全裁定。**县溪尾乡大宁村民委员会不服,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县溪尾乡大宁村民委员会复议称,该工程的路基稳定层没有按照工程设计标准施工;工程结算存在疑议、要求重新验收;对村级运行存在严重影响、各项开支未能及时发放。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案件生效后的执行,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本案福建省友仁邦劳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县溪尾乡大宁村民委员会申请复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县溪尾乡大宁村民委员会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世锦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锶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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