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481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兴平市金禾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禾农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田靠武。
被执行人***,男。
金禾农业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4)兴民初字第012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金禾农业公司货款945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被执行人现承诺每年年底前偿还20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兴民初字第01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若不按承诺履行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林
审判员 ***
审判员 许 剑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王社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