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481执210号
申请执行人兴平市金禾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兴平市非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金禾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咸民终字第0086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非凡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非凡公司应在兴平市火车站为申请执行人金禾公司作LED字幕广告一年并承担***行金。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金禾公司现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咸民终字第008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林
审判员 ***
审判员 许 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社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