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终250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江西汉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钦都豫景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军,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广东精冷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珠海保税区**地锦天仓储****iv>
法定代表人:谢必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兵兵,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汉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广东精冷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8民初3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以《结算书》为确定涉案工程造价的参照依据,但对于《结算书》是否为双方委托未予查明,导致涉案工程造价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且如在二审中直接处理,将实质上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违背“两审终审”的诉讼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8民初39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西汉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508元,上诉人广东精冷源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586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员 韩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吴煜伦
书记员周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