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汉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江西汉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广东精冷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8民初3985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汉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柏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帮兴,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军,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精冷源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珠海保税区**地锦天仓储****/div>
法定代表人:谢必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兵兵、李佐君,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汉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简称“江西汉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精冷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简称“广东精冷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西汉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军、顾帮兴,广东精冷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兵兵、李佐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汉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广东精冷源公司向江西汉唐公司返还代垫工人工资共计1927385.10元;2.广东精冷源公司向江西汉唐公司返还代垫材料款167000元;3.广东精冷源公司按合同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1994000元;4.广东精冷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15日,广东精冷源公司承接江西汉唐公司广州超视堺标段无尘室系统工程空调水系统施工A包、B包、给排水工程及制程排水工程,双方签订了四份工程合同,合同固定总价为997万元,约定开工日期为2018年8月15日,最迟竣工日期为2019年1月20日。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广东精冷源公司持续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工人停工罢工、围场闹事、跳楼威胁等重大群体事件,引起政府部门、园区管委会的高度重视,并遭到项目监理公司禁止入场等处分。因前述重大违约停工无法履行合同事由,广东精冷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正式撤场,江西汉唐公司不得已依合同约定委托第三方进行补救施工,至2019年11月4日才最终竣工验收,延迟共285天。按广东精冷源公司撤场前双方确认的实际完工量,江西汉唐公司已累计向广东精冷源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5824966.63元。为了应对处理群体事件,在政府参与下,依照监督付款的约定,并由广东精冷源公司书面同意,向参与围场的员工、材料商代垫付款,工资垫付1927385.1元,材料垫付167000元,应予返还。由于广东精冷源公司违约、终止履行合同和撤场,江西汉唐公司不得不委托第三方补救发生施工费用4140056.85元,涉案工程合计总支出费用12059408.58元。超出了原合同总金额997万元,多支付2089408.58元,该部分应为江西汉唐公司实际损失,该损失大约于违约金。依据合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关于违约等相关约定,广东精冷源公司除应返还江西汉唐公司代垫费用外,还应按工程总价997万元的20%支付违约金(低于江西汉唐公司实际损失)。为维护江西汉唐公司的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精冷源公司辩称:一、广东精冷源公司不存在任何的违约情形,江西汉唐公司所谓的施工人员停工、工期延误是江西汉唐公司原因所导致,相应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关于部分施工人员停工。江西汉唐公司应按月支付进度款,但自2018年11月开始,因江西汉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导致员工停工整顿要求支付工资。关于工期延误。合同签订后,广东精冷源公司积极组织施工,但因涉案工程项目现场未知及隐藏内容多,工程量大,造成超预期200%以上;同时因江西汉唐公司提供材料延期、变更设计、增加签证、交叉施工等原因,工期略有延长。以上均是江西汉唐公司的过错所致。至于其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陈述“工期至2019年11月4日才最终竣工验收,延迟285天”,该工期迟延与广东精冷源公司无关,因江西汉唐公司提前终止合同,单方要求撤场,广东精冷源公司因涉诉项目亏损巨大,且江西汉唐公司欠付巨额工程款和费用,迫于回款压力,被迫于2019年4月18日正式撤场。江西汉唐公司违约在先,其与案外人履行合同的情况与广东精冷源公司无关,相关费用应由其自行支付。二、江西汉唐公司尚欠广东精冷源公司工程款及费用,其诉请的垫付工人工资及代垫材料款,已在计算其欠付工程款和费用中抵扣,相关诉请应予驳回。综上,应驳回江西汉唐公司的全部诉请。
反诉原告广东精冷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江西汉唐公司向广东精冷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4981064.68元及利息,利息以4981064.68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报价利率计算;2.江西汉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后变更反诉请求如下:1.江西汉唐公司向广东精冷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4563291.93元及利息,⑴计算标准为欠付工程款4563291.93元=12482643.66元(第三方结算金额)-5824966.63元(已付工程款)-1927385.10元(工人工资)-167000元(材料款),⑵利息以4563291.93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报价利率计算;2.江西汉唐公司承担造价咨询费的50%,即160000元;3.江西汉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广东精冷源公司承接江西汉唐公司广州超世堺A1标段无尘室系统工程空调水系统施工A包、B包、给排水工程及制程排水工程,双方签订了四份工程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江西汉唐公司提供材料延期、多次变更设计、增加签证等原因,工期延长,同时,因涉诉工程项目现场未知及隐藏内容多,工程量大,造成广东精冷源公司成本远超原预期。广东精冷源公司为推进项目,增加工人并超负荷加班赶工期,垫支资金维持运营,至2019年4月,涉案工程项目已完成90%,垫付资金达1400万元。合同约定,江西汉唐公司应按月支付工程款,2018年11月开始,因江西汉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部分施工人员停工要求支付工资。江西汉唐公司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违约在先,2019年4月8日,江西汉唐公司单方发函解除合同,要求广东精冷源公司撤场,但该解除函所述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江西汉唐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广东精冷源公司因项目亏损巨大,且江西汉唐公司欠付工程款,被迫同意退场,2019年4月28日,经多方见证,双方在住建局库中找到三家鉴定机构,通过抽签的方式选定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核算,此委托时经过政府管委会、住建局、劳动办、业主方富士康、监理方等共同开会调解决定的,双方签订协议书予以明确。后江西汉唐公司无正当理由要求更换鉴定公司,迫于甲方压力,2019年5月21日,广东精冷源公司同意改由江西汉唐公司单方指定的广东拓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简称“拓腾公司”)作为第三方评估鉴定公司,评估费用各付一半,广东精冷源公司应承担的部分由江西汉唐公司先行垫付。鉴定工作早已实施完成,又因江西汉唐公司违反协议书,拒不配合报告作出。江西汉唐公司拒不配合提供鉴定报告,理应按照广东精冷源结算申请书金额支付欠付工程款和利息。综上,广东精冷源公司提出反诉,请求法院支持广东精冷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反诉被告江西汉唐公司辩称:一、广东精冷源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完全背离客观事实,不能成立。广东精冷源公司反诉所称的欠付工程款没有任何依据,基于广东精冷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工期、进度以及因此欠付工人工资导致的聚众闹事、威胁跳楼、围厂停工等,2019年4月1日开始,广东精冷源公司再没有施工产出,之前所施工的工程量已经通过估验提前预支,因充分考虑工人闹事的群体事件,避免给建设方造成严重影响,江西汉唐公司不得不垫付工人工资和材料款,实际上已经超过了广东精冷源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必须应由广东精冷源公司返还。二、合同履行过程中,汉唐公司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广东精冷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进度,构成根本性违约。就四份工程合同,广东精冷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撤场时还未完成全部工程量的70%,且完成部分也达不到验收标准,到2019年11月4日通过委托案外人补救施工后,竣工延误285天,给富士康上百亿投资的项目严重拖了后腿,造成江西汉唐公司被经济处罚和追究违约责任,损失巨大。对广东精冷源公司完工量预估验,实际上属于超前预估工程量,实际上广东精冷源公司多数情况下无法完成。因此估验金额7470041.64元并不代表广东精冷源公司已经完成了这么多的工程量。现江西汉唐公司已向广东精冷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5824966.63元,其余应属保修金,但其完成的工程质量根本不符合验收合格的条件,依合同不符合支付保修金的条件。对应突发事件,江西汉唐公司采取监督付款,垫付工资及材料款,虽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抵扣,但基于广东精冷源公司能够继续履行合同的前提。由于广东精冷源公司撤场后没有工程量产出,也就没有可供抵扣的工程款。三、广东精冷源公司提供的结算书,主张结算金额12733415.78元,超过原合同总价997万元高达276.33元,合同还未履行七成,主张数额却提高了三成。广东精冷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停工,到4月底完成撤场,撤场前双方最后一次估验金额为7470041.64元。由于撤场时广东精冷源公司未按照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要求限期内提交结算材料,造成第三方认为现场已不具备评估的条件,拒绝继续评估。迟延两个月后,2019年6月18日,广东精冷源公司才出具《结算书》。申报金额为12733415.78元,但项目内容违反行业常理和双方合同约定,没有江西汉唐公司或业主、监理单位的签字,没有关联的原始凭证,仅为广东精冷源公司单方制作,没有任何效力。且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量变动超过50%,广东精冷源公司必须立即向江西汉唐公司另行议价。而广东精冷源提交的结算书,其单方提出的工程量远远超过50%的幅度,显然是无效的。综上,广东精冷源公司反诉主张的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广东精冷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1日、2018年8月15日,江西汉唐公司(发包单位、甲方)与广东精冷源公司(承包单位、乙方)签订四份《工程合同》,约定由广东精冷源公司承包广州超视堺A1标段(ARRAYL10L20)无尘室系统工程-空调水系统施工A包、空调水系统施工B包、给排水系统工程、制程排水系统工程等四个工程项目,其中空调水系统施工A包的合同价款为420万元,工期为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0月30日;空调水系统施工B包的合同价款为350万元,工期为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0月30日;给排水系统工程的合同价款为92万元,工期为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20日;制程排水系统工程的合同价款为135万元,工期为2018年8月15日至2018年11月30日。上述工程合同价款合计为997万元。四份合同除上述内容以外的其他约定内容一致,具体如下:第一条,合同组成,包括本合同条款、订单、双方代表签署的记录(如会议记录、确认单)、甲方代表签发的指令文件(如变更通知、追加减通知)、工程图、工程清单或工程报价单、工程规范、技术说明、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及行业惯例、甲方关于施工现场的安全清洁卫生环保的管理制度、施工组织设计等;第八条,因乙方有重大违约条款所列情况或者工程量变动大于50%时,甲方享有单方解除权,一经通知合同终止;第十一条,乙方任命许维康为施工现场代表,代表乙方履行合同;第十九条暂停施工,确有必要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如暂停施工原因为乙方因素时,不得要求顺延工期,如为甲方因素,乙方可提出顺延工期要求,因乙方因素暂停施工超过3日不能恢复时,甲方有权另行安排第三方接手施工,有关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二十条,甲乙双方以文书协议方式同意或非乙方原因造成且经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相应顺延工期;第二十一条,如双方协调终止合同,则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进行结算;第二十三条,乙方在施工中,就设计差错、缺漏等设计应及时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同意乙方的变更申请时,应视必要决定是否交原设计单位审查,并决定是否修改、补充原施工图纸;第三十二条,依工程进行现况的完成量来核算可请领的工程款简称为估验计价,乙方按月或按进度向甲方提交估验计价申请,除甲方代表由明确要求外,对乙方超出图纸自行增加的工程量,或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价;第三十三条,预付款指订单约定的前期预付款,进度款是指工程进行期间,按月或按进度估验计价的款项,验收款指甲方验收及业主验收阶段工程款,保固款指工程验收后保留的保固款,甲方依工程现况来估验计价,并依订单载明的付款方式支付;第三十四条监督付款,乙方出现积欠工资、材料款或相关费用,乙方无力承担或不愿解决,乙方关联团队或工人围场闹事抗争等情况时甲方可对乙方采取监督付款,监督付款包含但不限于甲方直接付款给乙方的工人、乙方的关联团队,非属本合同范围内的费用不得由本工程款抵扣;第三十八条追加减结算,非本合同范围,并经业主同意甲方可以办理追加减计价的工程,经甲方确认工程量后,乙方可提出办理追加减协商要求,统包性质的工程,竣工后甲方依实际施作内容和合同原则进行竣工结算,竣工结算金额小于合同总金额3%以内的不办理追加或追减,大于3%可办理追加或追减;合同列有单价但注明实做实算的工程,依实际施作量计价;出现实际工程量或工程内容变动大于合同50%的情况时,乙方必须立即向甲方采购单位确认本合同的有效性,如变动内容主要为工程报价单以外的工作项目,则乙方必须提供新工作项目的报价,与甲方进行议价;第四十条违约,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但情况未达重大违约条款内容时定义为违约;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20%,如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另行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施工质量不符要求、进度严重落后或影响其他工程施工时,乙方同意甲方终止部分合同内工作,由甲方委由第三方接手施工;第四十一条重大违约,乙方存在积欠民工工资、民工向甲方反应,乙方未能于3天内解决者、乙方或乙方关联团队成员用激烈手段抗争,如威胁或率众至工地现场等阻碍施工的的情况属于重大违约,甲方可立即终止合同;第四十二条赔偿,如因乙方违约而出现损失,甲方将要求乙方负担,甲方可以直接由乙方的工程款中先行扣除违约罚款及赔偿金额;如因乙方违约导致由甲方委由第三方接手施作本合同工程时,其施作费用将依违约条款结算后自乙方工程款内扣除。合同后附《发包工程订购单》。
2018年11月5日、2018年11月13日、2019年1月25日、2019年1月28日、2019年1月30日、2019年1月31日、2019年2月2日,江西汉唐公司分别向广东精冷源公司转账支付工程款861063.73元、1261940.63元、428394.18元、258549.58元、813239.30元、148875元、626580.90元。2018年12月11日,广东精冷源公司出具收款凭证,确认收取工程款1426323.31元。
施工过程中,江西汉唐公司向广东精冷源公司发出多份《工地备忘录》,具体如下:2018年9月1日、2018年9月30日、2018年10月16日、2018年11月17日的《工地备忘录》,内容为工程进度落后及施工品质问题,上述《工地备忘录》由许维康签收;2018年12月8日的《工地备忘录》,内容为涉案工程项目因积欠工人工资,于12月1日、12月5日陆续发生施工人员聚众时间,现施工进度已经停摆,各区施工进度未完成,现江西汉唐公司要求广东精冷源公司处理工人工资问题后明确施工计划。上述《工地备忘录》由许维康签收,并手写上述施工项目已完成;2019年2月20日、2019年3月4日的《工地备忘录》及附件,内容为因涉案工程项目未按进度完成施工,且现场温度超标,影响业主使用,故要求广东精冷源公司予以调整,如有罚款等,将在工程款中扣除等内容。上述《工地备忘录》由石思均签收。2019年3月6日的《工地备忘录》及附件,内容为因现场温度超标问题已函告,现场负责人石思均已经针对进度、人力等进行调整,故现要求广东精冷源公司进行临时空调设施设置以及质量问题整改等,相关费用自行承担,未依进度执行,则按约罚款,关于广东精冷源公司提出的资金周转问题向江西汉唐公司于春节前提出的估验款,该部分估验款在管道部分未运行功能前不予发放等内容,并手写备注送达石思均时其拒绝签收。2019年4月1日的《工地备忘录》,内容为施工项目完成情况。
施工过程中,江西汉唐公司和广东精冷源公司分别委派工作人员签署多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上江西汉唐公司李铭彰、李方方,广东精冷源公司的许维康、石思均等签名,具体如下:2018年9月7日的《会议记录》内容为江西汉唐公司代付材料款167000元,该款项将在工程款中扣除。并由广东精冷源公司出具《承诺函》《扣款同意书》内容为同意将上述款项167000元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2018年9月24日至2019年3月29日期间的《会议记录》,内容均为施工过程中的进度、整改、施工完成情况及赶工事宜等。其中2018年9月29日、2019年3月9日、2019年3月11日、2019年3月18日、2019年3月27日的会议纪要中内容为了因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等问题,江西汉唐公司对广东精冷源公司的罚款事宜。
2018年10月18日、2018年10月22日、2018年11月2日、2019年2月21日、2019年2月22日、2019年2月23日、2019年3月7日,广东精冷源公司提交《施工厂商加班申请表》,部分申请表中有李方方、李铭彰等的签名。
2019年1月24日,江西汉唐公司和广东精冷源公司针对给四项公司分别签署《估验计价单第二次》、《估验计价单第三次》、《估验计价单第四次》、《估验计价单第四次》,内容为实领估验款分别为238516.61元(累计实领款510125.46元)、22223.18元(累计实领款802643.27元)、819632.43元(累计实领款2959211.28元)、1231834.33元(累计实领款2077560.17元)。
2019年1月24日,江西汉唐公司和广东精冷源公司签署《会议记录》,内容为本估验款金额及工程量均为协助广东精冷源公司解决工人工资支付而预估,广东精冷源公司承诺于2019年1月30日前完成该估验的工程量。2019年1月29日,双方确认元估验款1449216元扣除原应在2019年1月30日前完成但现未完成的部分及保留款,应付预估款739100元等内容。
2019年4月4日,涉案工程项目监理方即北京希达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江西汉唐公司发出《工程暂停令》,内容为因分包公司广东精冷源公司的民工威胁跳楼讨薪事件,故要求于2019年4月4日暂停相关工程施工。2019年4月5日、2019年4月8日,江西汉唐公司向广东精冷源公司发出两份《工地备忘录》,附《工程暂停令》,内容为因工人讨薪事件要求广东精冷源公司暂停施工,并取消相关进场权限,广东精冷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起未再进场施工;同时因工人讨薪,江西汉唐公司已代付工资,并要求自2019年4月10日正式解除涉案全部工程合同。2019年4月5日、4月6日,广东精冷源公司向江西汉唐公司回复《工作联系函》,内容为因江西汉唐公司于2019年4月5日起不让其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工期责任自负;因工程已接近尾声,仅剩打压送水工作较多,现有少部分工作人员在加工厂进行加工作业,还有很多器械、材料在现场,如有丢失由江西汉唐公司负责等。2019年4月16日,广东精冷源公司向江西汉唐公司回复《工作联系函》,内容为其施工已完成93%,对方拖欠工程款,现江西汉唐公司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和停工退场,其保留相关合同权益和追究损失的权益,广东精冷源公司同意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完成量进行清算等内容。
2019年4月18日,江西汉唐公司向广东精冷源公司发出《撤场通知函》,内容为因工期迟延、施工人员讨薪事件涉案工程已经由监理机构发出停工令,江西汉唐公司于4月8日发出了《解除合同永久性停止施工通知函》,广东精冷源公司也于4月16日回复了《工作联系函》,内容为现双方合同已终止,江西汉唐公司同意对涉案工程项目已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的意见,江西汉唐公司同意选择拓腾公司对项目进行评估确认并作为双方结算依据,如广东精冷源公司不同意,可提供三家机构备选;2019年4月,江西汉唐公司代付工资1927385.10元,该费用不影响双方在结算时纳入总的工程款统一结算;广东精冷源公司收到该通知函后五个工作日派代表商谈合同终止后的善后事宜以及于四月底完成撤场等内容。
2019年5月13日,江西汉唐公司与广东精冷源公司签署《会议记录》,内容为广东精冷源施工量图面及现场会勘确认。
2019年5月21日,广东精冷源公司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许维康负责涉案工程的全部事务。同日及2019年5月25日,江西汉唐公司与广东精冷源公司签署《会议记录》,会议议题分别为“第三方评估确认会”“精冷源工作量核算及撤场事宜”,内容为:依据广东精冷源公司函件要求更换第三方评估核算单位为拓腾公司,第三方核算为双方共同委托,评估费用各付50%,委托方需配合第三方现场工作量评估图面会签确认,并须于2019年5月23日前完成,如未能委派人配合图面确认,则依第三方现场取证评估数量为准,不得有异议等;精冷源现场物料机具5月25日前撤出厂区,5月26日起第三方现场核算确认需进厂除外,……2019年5月24日会同第三方估算单位现场确认L10层工作量图面确认……等内容。同日,顾帮兴代表江西汉唐公司、许维康代表广东精冷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协商确认由拓腾公司作为第三方公司评估截止2019年4月1日的工程量,评估费各付一半,广东精冷源公司暂时没钱支付评估费,同意由江西汉唐公司先行代替支付,最终费用在结算中扣还,具体审核内容共同委托合同为准。
2019年5月24日至5月27日,江西汉唐公司李铭彰、广东精冷源公司许维康在暖通水施工图、暖通给排水施工图、制程排水施工图等图纸中确认施工工程量,即为界面确认图。该图纸原件已送交拓腾公司。
2019年5月25日,江西汉唐公司与广东精冷源公司签署《会议记录》,内容为“1、2019.5.25今汉唐、精冷源、拓腾三方会勘本项目广州超世堺ArrayA1包项目、空调系统L20层配管工作量,截止2019.5.25本项目空调AB包汉唐对精冷源订单号F03688及F03689共二份订单已施作工作量现场会勘图面确认完成。……”。拓腾公司在会议中提出意见如下:1.要求共同委托方于2019年5月28日提交工程结算书(含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相关依据文件),任何一方未能提交结算书,则解除委托审核合同;2.修正及补充结算审核合同条款。对拓腾公司的上述意见,广东精冷源公司许维康于手写意见如下:结算文件根据现场清理工作进度进行,会议内容我司需研究后回复协商,落款时间为2019年5月29日。江西汉唐公司李铭彰手写意见如下:原签认合同同意代垫付款160000元取消,待上述审核费用确认后再确认是否代付,其他代精冷源回复后再行确认,落款时间为2019年5月25日。会议当天,双方签署《空调水系统AB包施工现场情况统计表》,内容为“L20层空调设备DCC、RCU配管工作量差异部分现场会勘;完成图面确认”,对完成情况,江西汉唐公司意见为“1.现场已完成部分皆存在大量缺失未改善,如管道支撑,焊道防锈处理;2.现场存在大量优化部分,其管理管件皆有减少,该部分依订单合同条款固定做实算;3.其他依订单合同条款依据评估工作量”,广东精冷源公司的意见为“1.现场RCU及管道等工程量需按实际结算;2.现场存在大量施工困难、不可见因素,如L20层DCC盘管施工点都是狭小空间,且施工点较高,此类因素都需要消耗大量人工;……”等。
2019年5月27日,江西汉唐公司与广东精冷源公司签署《会议记录》,内容为“1、2019.5.27今汉唐、精冷源、广东拓腾三方完成现场给排水系统工作量会勘确认,共六张图纸工作量确认无误。2、截止2019年5月27日已完成本项目订单号F03688、F03689、F03690共三份订单现场已完成量确认,即日起除第三方评估单位要求需进厂再确认以外,贵司人员不得再进厂……”。
2019年6月18日,江西汉唐公司与广东精冷源公司交换了结算材料,双方分别签署《签收单》予以确认。广东精冷源公司的《签收单》内容为其收到江西汉唐公司关于涉案工程项目四个合同的结算资料共31页,其中结算计价表14页,图纸计算17页,结算金额为7240548.71元。江西汉唐公司的《签收单》内容为其收到广东精冷源公司结算资料一份(共98页),含合同内结算造价、增加签证费用、甲供材料代买增加费用、现场辅材、阀组制作剩余工程、临建措施及工器具增加费用、工人赶工加班春节加班、试压增加人工、降效增加费用、待工待料费用及其他费用等,结算总价为12733415.78元。
2020年7月,拓腾公司出具《广州超视堺A1标段(ARRAYL10L20)无尘室系统工程-空调水系统施工A包、空调水系统施工B包、给排水系统施工、制程排水系统施工结算书》(以下简称《结算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工程量计算依据:以发包单位提供的由江西汉唐公司提供的《超视堺国际科技第10.5代TFT-LCD显示器生产线项目施工图》以及发包单位提供的现场签证单、设计变更单、承发包双方确认完成界面图、施工过程变更图、现场材料清点统计表及相关事项证明文件等为工程量计算依据。
二、计价依据:优先执行双方签订的四份工程合同及附件《发包工程订购单》的单价进行编制,合同未有的综合单价,则根据施工同期《广州建设工程综合信息价》及现场实际发包人工平均工资、实际材料采购费用的据实计价编制。
三、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依据:合同内部分,依据《发包工程订购单》单价为甲供材料安装费,此价格包含所有损耗、辅料、假设费用、清安基金0.5%、工程税金等费用;合同外部分,单价为承包人连工带料的综合单价,此价格已包含本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和一切施工的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利润、管理费、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一切施工措施项目、甲供材料管理费、文明施工措施及保护包干费、临时设备包干二次搬运费、施工降排水费、劳务施工配合费、不可预见费、还应包括劳动工资、保险费、管理费、工具、机械设备,工程税金按9%另行计算;索赔部分,单价为因发包方原因而额外产生的费用,人工增加费以焊工平均工资430元/工日、管工平均工资380元/工日、普工平均工资230元/共日计算(节假日另计),材料增加费、机具增加费、临建增加费以实际采购费用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利润及税金。
四、工程造价计费程序:管理费按成本价的5%计算,利润按(成本价+管理费)的15%计算,增值税税金按(成本价+管理费+利润)的9%计算。
五、暂列金额:部分实际发生项目为暂列金额,因现有工程资料未能完全统计清晰,但为实际发生事项,由于发包方反复修改施工或工期延长等非承包方原因造成,包括:设计变更部分因图纸优化增加费用15万元、工程索赔部分专用自走车租赁费用25万元,仓库办公室及加工区租赁费用10万元,专用脚手架租赁费用20万元。
六、工程结算价汇总:合同内结算金额为8303454.39元(包含四份合同);合同外结算金额为657978.89元,包含设计变更236882.58元和现场签证421096.31元,其中设计变更又包含阀组间距修改36882.58元和图纸优化费用20万元(包含15万元的暂列金额),现场签证总额为421096.31元;索赔部分包含人工增加费2041980.38元(包括赶工费709136.88元、窝工费、人工降效),材料增加费579532.13元(包括代购甲供材料费99593.20元、已进场剩余材料费479938.93元),施工机具增加费585697.88元,临建设施增加费314000元。上述总计为12482643.66元。
七、各结算项后附相应结算依据材料如下:1、阀组拆改部分附图纸及现场照片;2、图纸优化部分附图纸、规格表及微信记录;3、现场签证部分附微信记录及照片;4、赶工费附微信记录、现场照片、加班申请单、春节期间的《工资结清领受切结书》;5、窝工费附进场工人保险单、2018年10月4日的会议记录、微信记录、2019年1月8日的工作联系函、工作单等;6、人工降效附降效统计表;7、代购甲供材料费部分附广东精冷源公司的采购合同及支付记录;8、现场剩余材料费部分附2019年5月21日、25日、27日的会议记录、剩余材料清点照片及表格;9、施工机具增加费部分附相关机械租赁合同及收据、收货单据、专用自走车租赁费用收据等。上述附件中均加盖广东精冷源公司印章。
2020年9月10日,拓腾公司开具咨询费发票2张,确认收取了广东精冷源公司咨询费32万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围绕各自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予以证明。另对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列明如下:
江西汉唐公司提交:
一、2019年3月5日、2019年3月8日、2019年3月28日的会议记录复印件。
二、名为“汉唐-精冷源高层高管理群”微信群聊记录截图,用于沟通涉案工程施工情况,拟证明广东精冷源公司施工过程中人员配备不足,管理不善等情况。上述微信记录未出示手机原始载体。
三、《工程合同》原件四份,载明江西汉唐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31日、2019年6月6日、2019年9月18日、2020年1月10日就广州超世堺A1标段(ARRAYL10L20)无尘室系统工程之配管试压工程、给排水系配管试压(满水)测试工程、DCC配管工程、黄光区DCC管道保温工程等与苏州亿嘉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通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亿嘉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至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四份《工程合同》。
四、银行转账电子回单,扣款通知书,汇款明细表,载明江西汉唐公司向苏州亿嘉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通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至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转账支付工程款情况。
五、(2019)粤03民终22013号民事判决书、(2019)粤01民辖终584号民事裁定书,该判决书系广东精冷源公司与张学全之间以及广东精冷源公司与赵金锁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拟证明广东精冷源公司的员工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管理不善导致延误工期、成本增加等事实。
广东精冷源公司提交:
一、⑴2018年9月7日、2018年9月27日、2018年10月4日、2018年10月20日的会议记录复印件;⑵增加签证及降效内容(表格);⑶名为“空调水管交流群”、“广州超世界暖通组交流群”“富士康群”“新富士康项目管理群”微信群聊截图,许维康与李铭彰、李方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⑷2019年3月26日、2019年3月27日的工作联系函;⑸现场照片;⑹催款函、再次催款函;拟证明江西汉唐公司多次变更图纸、延迟提供图纸、供应材料延迟等造成工期迟延,广东精冷源公司加班赶工。上述微信记录未出示手机原始载体。
二、2019年3月26日、27日的《工作联系函》,拟证明江西汉唐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
三、《增城富士康工程项目支出明细》,拟证明涉案工程项目广东精冷源公司仅收到工程款500多万,但已经实际支出1400多万元。
四、拓腾公司与2019年6月10日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价书》复印件,载明由江西汉唐公司、广东精冷源公司共同委托的广州超视堺A1标段(ARRAYL10L20)无尘室系统工程-空调水系统施工A包、空调水系统施工B包、给排水系统工程、制程排水系统工程等四个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为32万元,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各承担咨询费16万元等内容。
庭询中,关于本案事实,双方当事人分别作出如下陈述:
一、双方当事人均确认以下事实:涉案四份合同所涉工程项目是江西汉唐公司所承包的广州超世堺富士康项目的一部分,江西汉唐公司将上述四工程项目分包给广东精冷源公司,承包方式是包人工和辅料,不包主材;四份合同除工程项目、工期、工程款总价等以外其他约定一致;四份合同现已解除;江西汉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5824966.63元、工人工资1927385.10元、材料款167000元。另,双方当事人均确认现场工作人员情况为:江西汉唐公司派驻现场李铭彰,李方方、周佳佳、杨颖哲(高级主管)、顾邦兴;广东精冷源公司方现场代表有张学全,许维康,石思均、余国胜。但广东精冷源公司主张其公司仅授权许维康处理涉案工程事宜。
二、关于工期。江西汉唐公司主张合同约定了工期及开工时间,实际的开工时间也是合同约定的时间;广东精冷源公司称因其公司人员流动较大,具体的开工时间不清楚。关于退场时间,江西汉唐公司主张大概是2019年4月底5月初,广东精冷源公司主张因涉及第三方现场勘验,其彻底清场完毕应该是2019年6月。双方均确认停工令之后广东精冷源公司已停工,关于停工原因,江西汉唐公司认为是因施工人员讨薪和广东精冷源公司延误工期;广东精冷源公司认为是因江西汉唐公司拖延支付进度款导致广东精冷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以及江西汉唐公司故意压低合同总价、不按真实情况做预算,致使广东精冷源公司施工成本增加。
三、关于进度款。广东精冷源公司主张,合同约定应按月支付进度款,依工程的完成量核算当期工程款,而涉案工程自开工以来,没有任何预付款,2018年11月5日江西汉唐公司才支付第一笔款80多万,2019年2月2日之后江西汉唐公司则未支付任何款项。江西汉唐公司主张,按合同约定,进度款是按月或按进度支付,并非仅按月支付,进度款的支付需由广东精冷源公司提交估验申请,由江西汉唐公司进行估验、付款,广东精冷源公司的估验申请也并不是按月提交的,因此广东精冷源公司无权按月要求支付进度款。广东精冷源公司主张,自其第一次请款开始,在发送估验申请后,江西汉唐公司拖延不支付款项,因江西汉唐公司未支确认前期估验款,则影响广东精冷源公司下次请款的数额,导致广东精冷源公司无法按月请款。
三、关于工程量。江西汉唐公司主张其提交了双方已标示、签字确认的暖通水图纸、暖通给排水图纸、制程排水图纸,图纸上已经明确了工程量,上述图纸的原件已经提交给了拓腾公司,但其制作的《结算书》中并未采用。广东精冷源公司主张针对其施工的工程量,双方于2019年6月18日交换了结算资料,并最终由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拓腾公司出具《结算书》进行确认,故工程量应以该《结算书》为准。
四、关于工程单价。江西汉唐公司主张,合同已经约定了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具体详见发包工程订购单及附件,若是订购单中没有的项目,则由双方再行议价。广东精冷源公司主张,合同约定的总价为暂定价,合同外工程项目单价应参照国家定额及现场发生的数额计算。
五、关于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鉴定问题。江西汉唐公司主张,双方未与拓腾公司签订委托合同,未签约的原因是广东精冷源公司未在2019年5月28日前交结算资料给拓腾公司。广东精冷源公司主张,拓腾公司已经制作了委托合同、报价单,但江西汉唐公司在骗取广东精冷源公司撤场后不肯盖章及支付费用,且双方已经于2019年6月18日交换了结算资料,广东精冷源公司也将结算资料给了拓腾公司,后考虑双方已经有明确的协议书,且拓腾公司已经做了现场勘验,双方也交换了结算资料,广东精冷源公司已自行分期付款给了拓腾公司,拓腾公司即出具了《结算书》。
六、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不申请对涉案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也均确认涉案工程已经交付、投产使用,富士康方面已经对现场进行了管制,已经不具备鉴定的条件及可能。江西汉唐公司认为双方已经通过图纸确认了工程量,双方应按照该图纸进行结算;广东精冷源公司认为应根据拓腾公司出具的结算书进行结算。
庭后,本院向拓腾公司询问其针对涉案工作制作的《结算书》情况,拓腾公司复函如下:一、江西汉唐公司和广东精冷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分别委派代表签署协议书共同委托拓腾公司对广州超世堺A1标段空调水协调施工A包、空调水系统B包、给排水系统施工、制程排水系统施工进行第三方结算审核。2019年5月21日起,托腾公司代表进场洽谈委托合同签订及现场勘验。2019年6月18日三方确定造价咨询合同版本并呈批各方申请合同盖章,呈批过程中由于委托双方不明原因,造价咨询合同最终未能签订,后续审核工作未能正常开展。二、针对上述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委托双方代表签署共同委托函后,拓腾公司代表于2019年5月24日、2019年5月25日、2019年5月27日及2019年5月28日与委托双方代表进行了现场勘验及核实完成界面,委托双方代表签署现场勘验记录表及完成界面确认图。现场勘验完成后拓腾公司收取了双方完成界面确认图原件,并于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6月18日期间陆续收取委托双方提交上述工程相关结算资料电子版。三、该结算书由拓腾公司根据现场勘验实际情况及双方委托审核时提交资料进行编制,由于委托双方最终未能签订造价咨询合同,且未支付造价咨询费,共同委托审核工作未能正常开展,后广东精冷源公司于2020年4月与托腾公司签订造价咨询合同委托拓腾公司编制工程结算书,拓腾公司基于前述现场勘验及双方委托审核时提交的相关资料于2020年7月完成本工程结算书编制并出具成果文件,造价咨询费用已支付。
对上述复函,江西汉唐公司的意见为:1、《结算书》系2020年4月本案诉讼期间由广东精冷源公司单方委托完成。该结算书不是对工程量得审计鉴定,也不是对工程量的评估,只能代表广东精冷源一方的结算意见。2、2019年5月24-28日双方当事人与拓腾公司共同签署了现场勘验记录表和界面确认图,并收取了界面确认图原件,即江西汉唐公司提交的证据25、32、33、34,但拓腾公司对该图纸并未采用在《结算书》中,显然是偏袒一方。3、本案系劳务工程承揽合同纠纷,大部分属于劳务项目、辅料和机具费用,但《结算书》中基本没有劳务费用、辅料机具费用,缺乏真实有效的会计凭证,付款凭证,堆积的大部分资料于合同结算也无关联性,因此,《结算书》的结论不应作为证据采用。广东精冷源公司的意见为:对拓腾公司的回复函予以认可,通过拓腾公司进行鉴定并作为结算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拓腾公司是双方共同选定,具备相应资质,进行了现场勘验,并收取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结算资料,其制作的《结算书》应当作为本案事实和裁判的依据。
本院认为,江西汉唐公司与广东精冷源公司签订的四份《工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也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本案诉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为:1、广东精冷源公司已施工的工程量及造价,包括江西汉唐公司是否欠付广东精冷源公司工程款以及广东精冷源公司应否向江西汉唐公司返还工人工资及材料款;2、广东精冷源公司是否存在延误工期,延误工期的原因及广东精冷源公司是否应承担工期延误责任;3、江西汉唐公司是否应承担咨询费。
关于工程款问题。江西汉唐公司主张其不存在欠付工程款,江西汉唐公司已垫付了工人工资及材料款,已付工程款已经超出了广东精冷源公司已施工的工程量;广东精冷源公司则主张江西汉唐公司仍欠付工程款;而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进行司法鉴定,也认为涉案工程不具备司法鉴定的条件。故,欲解决是否超付工程款或欠付工程款问题的前提是:如何核算涉案工程的工程总价,即是否采信拓腾公司制作的《结算书》作为涉案工程款的结算依据,这也是双方当事人关于工程款问题的最大争议点。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一、江西汉唐公司主张,不应采信拓腾公司编制的《结算书》,因该结算书是广东精冷源公司单方委托,明显偏袒一方;涉案工程款应按照其提交的完成界面确认图进行结算,合同已经约定了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合同外项目由双方再行议价确定。本院认为,江西汉唐公司提交的完成界面确认图中仅注明涉案工程的完成情况,并无法显示出具体工程量;且现双方纠纷已经产生,合同外项目单价无法由双方自行议定。因此,在双方产生争议且未有第三方参与评估鉴定的情况下,无论是合同内造价还是合同外造价,仅凭界面图均无法予以确定,双方争议亦无法得到解决。
二、广东精冷源公司认为,双方应该按照拓腾公司编制的《结算书》进行结算工程款。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拓腾公司系双方共同选定的第三方评估鉴定公司,全程参与了涉案工程的现场勘验、签署了现场勘验记录表及完成界面确认图,收取了双方当事人的结算资料,包括江西汉唐公司作为证据提交的界面确认图原件。拓腾公司所述,其所制作的《结算书》也是根据现场勘验的实际情况及双方提交的资料进行编制。其次,对于江西汉唐公司认为该《结算书》系广东精冷源公司单方委托问题,本院认为,双方共同选定拓腾公司,但却未与拓腾公司签订委托合同,江西汉唐公司对此的解释是因广东精冷源公司未按约时间即2019年5月28日前向拓腾公司提交结算资料;广东精冷源公司则认为是江西汉唐公司拒绝盖章及支付相关费用;拓腾公司对此的回复是2019年6月18日时三方确定造价咨询合同版本并呈批各方申请合同盖章。即,各方当事人对未办理共同委托的缘由各执一词,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陈述。再结合双方于2019年6月18日交换结算资料且拓腾公司亦收取了相关资料等事实,本院认为,可以确认双方当事人未共同委托拓腾公司进行评估结算的原因并非广东精冷源公司单方所致,且拓腾公司已经进行了现场勘验,并收取界面图及双方结算资料。因此,在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况下,拓腾公司制作的《结算书》具备可参考性,可参照其内容确定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
三、如上文所述,本院对《结算书》的采纳亦是因拓腾公司系双方共同选定且实际参与了涉案工程的现场勘验及收取相关确认材料,而该《结算书》的出具确系广东精冷源公司的单方委托,广东精冷源公司也依据《结算书》主张涉案工程造价,故该《结算书》应系广东精冷源公司的举证。又根据《结算书》显示,拓腾公司所编制的结算金额分为三个部分,合同内部分、合同外部分和索赔部分;而三个部分下列又区分各小项。因此,对于广东精冷源公司所主张的《结算书》所确定的各项工程造价金额应否采纳问题。本院分析如下:
1、对于合同内部分。拓腾公司是依据施工图、界面完成确认图等,施工图为江西汉唐公司所提供,界面完成确认图系江西汉唐公司和广东精冷源公司共同确认,相关计价依据则是按照四份工程合同约定的单价执行,故本院对该部分核算的工程造价8303454.39元予以确认。
2、对于合同外部分。《结算书》中所载明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两个部分,设计变更部分又分为“阀组间距修改部分”和“图纸优化”部分。对于“阀组间距修改”部分,是依据各版本图纸所制作,故本院对该部分金额36882.58元予以确认。其中“图纸优化”部分,《结算书》中载明该部分中的15万元系暂列金额,因现有工程资料未能完全统计清晰。因此,对该部分图纸优化金额15万元,本院认为不应计入工程造价。对于现场签证部分,《结算书》中所依据的证明材料均为广东精冷源公司提供的现场照片及微信记录,该部分材料并无证据证明系经过了江西汉唐公司与广东精冷源公司共同确认,亦未出示微信记录的原始载体,故对该部分的结算金额,广东精冷源公司举证不足,本院认为亦不应计入工程造价。
3、对于索赔部分。《结算书》中载明索赔部分包括人工增加费、材料增加费、施工机具增加费、临建设施增加费。对于人工增加费部分,又包括赶工费、窝工费、人工降效;材料增加费又包括代购甲供材料费、已进场剩余材料费。对此,本院分别分析如下:⑴赶工费。赶工费所依据的结算材料为微信记录、现场照片以及加班申请表,如上文所述,该部分的材料亦无证明证明系经过了江西汉唐公司与广东精冷源公司的共同确认,且在本案诉讼中,加班申请表作为广东精冷源公司的举证出示,仅少部分为原件,其余均为复印件,江西汉唐公司对该部分亦不予认可。即使广东精冷源公司存在加班和赶工行为,但其要求因加班而增加费用并无合同依据,故对该部分费用,本院不予确认。⑵窝工费。窝工费所依据的是保险单、2018年10月4日的会议记录、微信记录、2019年1月8日的工作联系函以及工作单。其中,保险单并未经本案质证,且无证据证明该保险单中的工作人员即涉案工程的现场施工人员;微信记录、2019年1月8日的工作联系函、会议记录、工作单亦未出示原始载体和原件,江西汉唐公司对此亦不予确认。故对上述窝工费用本院认为不应计入工程造价。⑶人工降效。人工降效所依据为广东精冷源公司自行制作的统计表,对该材料,江西汉唐公司质证时亦不予认可,故对该部分费用,本院认为亦不应计入工程造价。⑷代购甲供材料费。对于该部分费用,广东精冷源公司在本案诉讼中并未举证证明上述费用支出情况,且仅凭购销合同、收据、转账记录等并不足以证明该购销物品系代购甲供材料或者已全部使用在本案工程项目施工中,故本院认为对该部分费用不应计入工程造价。⑸现场剩余材料费。广东精冷源公司认为是江西汉唐公司导致其中途退场,造成其已购材料作废损失。本院认为,无论何原因导致广东精冷源公司中途退场,其未举证证明上述材料系均用于涉案工程,亦无证据证明该材料均已作废,故广东精冷源公司要求赔偿该部分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同理,对施工机具增加费和临建设施增加费,证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因此,对于广东精冷源公司主张依据《结算书》中核算的该索赔部分结算费用,证据不足,本院认为均不应计入工程造价。
综上所述,广东精冷源公司已施工的工程量的工程造价应为8390336.97元(合同内造价费用8303454.39元+设计变更费用36882.58元+图纸优化费用50000元)。现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江西汉唐公司已向广东精冷源公司支付工程款5824966.63元、代付工人工资1927385.10元、代付材料款167000元,合计7919351.73元;双方当事人亦确认上述代付工人工资及材料款于工程款中抵扣,故江西汉唐公司仍欠付工程款470985.24元。因此,江西汉唐公司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要求广东精冷源公司返还工人工资和材料款,本院不予支持;而广东精冷源公司要求江西汉唐公司支付工程款470985.24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广东精冷源主张超出上述金额范围以外的工程款数额,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利息问题。利息应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因本案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虽工程已交付使用,但涉案工程系中途未完工退场,且双方对退场理由各执一词,故本案不应适用“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再结合本案相关事实,本院认为,利息应以470985.24元为基数,自广东精冷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之日即2020年5月28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为宜。
对于江西汉唐公司要求广东精冷源公司承担违约金问题。江西汉唐公司所依据的是《工程合同》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即其认为广东精冷源公司存在延误工期、提前退场等违约行为。广东精冷源公司对此抗辩认为延误工期的原因是江西汉唐公司未按进度支付进度款、施工过程中拖延材料进场、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等。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四份《工程合同》与实际施工情况对比,涉案工程确存在延误的情况。又,根据拓腾公司的《结算书》中可知,涉案工程存在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量,也可能存在人工增加及材料增加等情况;再结合广东精冷源公司进场施工的时间以及江西汉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等情况,本院认为,工期延误不能仅归因于广东精冷源公司一方。因此,本院对江西汉唐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广东精冷源公司主张的咨询费问题。虽拓腾公司为广东精冷源公司单方委托,但该公司系江西汉唐公司和广东精冷源公司共同选定亦对相关费用的分担进行了约定,且本院对《结算书》已参照使用。因此,本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以及相关案件事实等认为,双方应对因《结算书》的出具而产生的咨询费各负担一半。现拓腾公司出具发票确认广东精冷源公司已付咨询费用32万元,故广东精冷源公司要求江西汉唐公司承担咨询费16万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江西汉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精冷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70985.24元及利息(利息以470985.2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原告(反诉被告)江西汉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精冷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咨询费160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西汉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精冷源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5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西汉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229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西汉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2223元,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精冷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070元。原告(反诉被告)江西汉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述反诉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蓓蓓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