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1民初792号
原告:四川省川煤矿山装备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普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672175313Y。
法定代表人:梁立勋,总经理。
被告:广元矿鑫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双农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1759745665E。
法定代表人:谢大吉,总经理。
被告:四川他山石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尚武镇寨梁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1569725575M。
法定代表人:安立,总经理。
第三人: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
法定代表人:余飞宇,县长。
原告四川省川煤矿山装备检测有限公司与广元矿鑫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他山石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政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川煤矿山装备检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康 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蒋芳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