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煤矿山装备检测有限公司

四川省川煤矿山装备检测有限公司、叙永县河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4执86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煤矿山装备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普河路4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67217313Y。
法定代表人:梁立勋。
被执行人:叙永县河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叙永县后山镇河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MA6221PE7N。
法定代表人:李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叙永县人民法院(2020)川0524民初218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四川省川煤矿山装备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叙永县河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130000及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488元。另外,被执行叙永县河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叙永县河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煤矿山装备检测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对被执行人叙永县河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叙永县河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在查封、扣押期间,任何单位及个人对被查封、扣押之财产不得转移、出租、出售、抵押、赠与或其他处分,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冻结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执行人逾期提出延长冻结、查封、扣押申请,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邱崇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唐 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