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煤矿山装备检测有限公司

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川煤矿山装备检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2民初931号
原告: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19987。
法定代表人:张义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钰松,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敏,女,生于1995年11月11日,住重庆市奉节县。系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川煤矿山装备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普河路4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672175313Y。
法定代表人:梁立勋。
原告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川煤矿山装备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1)川0822民初925号案件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两案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可以将两案合并审理。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1)川0822民初925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王开芬
审判员  杜 刚
审判员  梁晓燕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