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6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二七法执字第237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7年8月24日出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152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礴
审判员毛建
代理审判员*魁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