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蓝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烟台东方海华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2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芝商初字第1487号
原告:广州蓝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耀星华庭A栋东座25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东方海华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蓝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东方海华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蓝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蓝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2元,由原告广州蓝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