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蓝火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蓝火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豪丽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民终86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蓝火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广州蓝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耀星华庭A栋东座25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3554688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豪丽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和泰然大道交汇处绿景纪元大厦37AE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4994542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蓝火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豪丽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以普通程序审理该案,先后进行了庭前会议、开庭、补充质证,其中庭前会议、补充质证由主审法官主持,开庭由合议庭进行;开庭时首先宣布该案庭审依法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两个阶段,在法庭调查时根据情况给予双方当事人7天的举证期,并告知另行安排开庭;而后仅进行一次补充质证,并未再开庭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随后作出判决。原审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另外,原审对上诉人广州蓝火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豪丽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交易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2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州蓝火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8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拓
审判员*畅
审判员谢文清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