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利绿土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亿利绿土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亿利生态大数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6441号
原告:***,女,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0526198609163561。
被告: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30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彪。
被告:亿利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0层1001内-E。
法定代表人:王文治。
被告:亿利生态大数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2层204。
法定代表人:郑利军。
被告:奥宝平,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亿利绿土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30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春。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亿利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亿利生态大数据有限公司、被告奥宝平、被告亿利绿土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审判员  窦京京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姚虹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