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核力特种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核力特种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791执25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核力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0月13日生,赣州市宁都县。
本院受理申请人江西核力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小明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曾小明名下的下列车辆:赣B8××××、赣B3××××、赣B2××××。
查封期限二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查封到期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到期前二个月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赖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