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791执2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核力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89228031A。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0月13日生,住赣州市宁都县。
申请人江西核力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791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曾小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网络查控反馈被执行人无存款、无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曾小明名下有车牌号为“赣B8××××、赣B3××××、赣B2××××”的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进行查封处理,但并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向赣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向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93100元,截至2019年11月26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9310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1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范勇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