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91民初530号
原告:江西核力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通大道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89228031A。
法定代表人:钟将忠,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赣州市康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南工业园内金岭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0571314X6。
法定代表人:冷醒民。
原告江西核力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市康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江西核力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核力特种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