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欧电梯有限公司

武汉天欧电梯有限公司与洪湖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2民初439号之一
原告:武汉天欧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汉口城市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王万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刚(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婷(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湖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新堤赤卫西路
法定代表人:徐元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际伟(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园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天欧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欧电梯公司)与被告洪湖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洪湖城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丁杰独任审判。洪湖城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鄂0102民初43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洪湖城建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洪湖城建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鄂01民辖终5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天欧电梯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欧电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天欧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3元减半收取2,361.50元,由原告武汉天欧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