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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济南拓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民辖终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来,男,196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拓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安庆谷丰源农资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经营者:***,男,l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上诉人*福来因与被上诉人济南拓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庆谷丰源农资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2民初56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来上诉称,涉案《农药产品购销合同》未加盖安庆市谷丰源农资经营部公章,上诉人也不是该营业部的主要负责人,故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农药的生产和销售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符合特许经营的特征,涉案纠纷属知识产权类纠纷。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济南拓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3月3日,济南拓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供方)与安庆市谷丰源农资经营部(需方)签订一份《农药产品购销合同》,该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履行中若出现纠纷,隶属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济南拓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济南拓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福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卫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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