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6民辖终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恒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仙塘镇徐洞村梅花对205国道边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MA4WUDGUXX。
法定代表人:李加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16号中建文化城二期办公楼1单元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4089N。
法定代表人:李少华。
上诉人广东恒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1602民初2312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广东恒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将本案的案由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当,被上诉人将建筑工程工地上的浇筑混凝土路面、安装防护栏及防水工程发包给上诉人组织劳务人员施工,双方之间是一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应由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即原审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被上诉人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作为河源春沐源生态小镇项目工程承包人,将工程的混凝土路面浇灌、安装防护栏等部分零星工程分包给上诉人,原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恰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1602民初2312号之二民事裁定;
本案由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秀莲
审判员 骆志艺
审判员 钟仕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廖华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