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36068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志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E2区钢铁世界大道商务楼B座3楼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WFK739W。
法定代表人:丁少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丽华,女,公司法务。
被告:欧阳坤,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被告:广东恒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仙塘镇徐洞村梅花对205国道边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MA4WUDGUXX。
法定代表人:李加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佛山市志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坤、广东恒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志顺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0.06元,减半收取计560.03元,财产保全费548.03元,合计1108.06元(原告佛山市志顺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志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辜 原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黎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