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肃州区宏大石材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271民初2982号
原告:甘肃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嘉峪关市五一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顾伟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春虎,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达,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肃州区宏大石材经销部,经营场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西郊工业园区闽发建材城X号楼X号门店。
经营者:徐大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亚萍,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肃州区宏大石材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甘肃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甘肃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9元,减半收取284.50元,由甘肃益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丽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桃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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