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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元锦贸易有限公司、某某(厦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11民初902号
原告:珠海元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世礼(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世礼(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珠海元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原告珠海元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元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元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特邀调解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黄月兰
代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