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厦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02民初8438号

原告:***,男,1960年3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伯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新宏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集美大道创业大厦第****iv>

法定代表人:*文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厦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8.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于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