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8民初3536号
原告***,女,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河南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西关大道北段国际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王华明。
原告***与被告河南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2元,减半收取计17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蜀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泽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