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鸿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4民初11012号之一 原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8号楼8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道泉昇佳苑商业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201元,由***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