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4民初11012号之一
原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8号楼8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道泉昇佳苑商业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201元,由***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