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4民初11012号之二
申请人:***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8号楼8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道泉昇佳苑商业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作出(2022)津0114民初110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展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50154.31元或查封其名下房产、车辆等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查封***所有的房地证津字第**房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22)津0114执保1713号对***展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本院(2022)津0114执保1713号对***展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不动产的查封【不动产权证号:津(2022)武清区不动产权第××号】;
三、解除本院(2022)津0114执保1713号对***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不动产的查封【不动产权证号:12××06】。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