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鸿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4民初11012号 申请人:***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8号楼8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道泉昇佳苑商业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50154.31元或**其名下房产、车辆等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所有的房地证津字第**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展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50,154.31元或**其名下房产、车辆等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二、*****所有的房房地证津字第**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