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南京智能电气有限公司

重庆市迪万新能源有限公司与特变电工南京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1民初11930号
原告:重庆市迪万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天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43P45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特变电工南京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诚信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52065777K。
法定代表人:谭黎军,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迪万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特变电工南京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受理。
原告诉称,2016年10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价值1093300元的设备,最终双方确定的合同价为1050000元,双方对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进行了约定,交货地点为重庆市万州区政府江南停车场,交货期为合同签字盖章后40天内所有设备运抵工地现场。2017年2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价值240000元的设备,双方对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进行了约定,交货地点为重庆市万州高铁站,交货期为合同签字盖章后30天内所有设备运抵工地现场同时,原、被告签订了《万州区政府江南停车场电动汽车直流充电桩技术协议》,对设备的技术条件和产品服务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提供了设备,但原告在运营中,被告所提供的设备存在诸多硬件上的质量等严重问题,以及软件上的不提供服务、错误、无法使用、无法匹配等严重问题,出现问题后,原告多次通过多次电话、微信、书面发函等方式通知被告进行解决处理,但被告久拖不予解决,致使原告根本无法正常经营,反而原告使用被告的设备进行运营会产生巨大亏损。因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原告不能为客户提供有效服务,造成了原告与客户之间的矛盾,社会信誉度和口碑的下降。迄今为止,现有7台充电桩因质量问题根本无法使用。同时,因被告的系统无法将数据接入重庆市充电设施检测平台,不满足重庆市的政策要求,导致原告无法获得政府的补贴,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被告应予赔偿。综上,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且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原告依法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和赔偿损失。因此,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案件事实,支持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2016年10月18日签订)、《万州区政府江南停车场电动汽车直流充电桩技术协议》以及《产品买卖合同》(2017年2月17日);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货款129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396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争《万州区政府江南停车场电动汽车直流充电桩技术协议》第5条争议解决约定:“未尽事宜及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及变更,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如不能解决,可以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该合同所列乙方为被告特变电工南京智能电气有限公司,由于被告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故依据双方的管辖约定,本院依法不享有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