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1执1253号
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南京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诚信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沙顺达新材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枫路69号晶源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检测中心101二楼300房。
法定代表人*放晴。
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南京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顺达新材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衡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衡仲裁字第127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南京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2018)衡仲裁字第127号裁决即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南京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顺达新材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曦
审判员戴晖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