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执5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南京智能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长胜,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特变电工南京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南京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南京智能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8)赣01执588号案件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陶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