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南京智能电气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南京智能电气有限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执308号
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南京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刘长胜,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2月24日作出的(2017)洪仲裁字第0216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特变电工南京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74350元及其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余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