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804民初1393号
原告辽宁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
法定代表人于显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昊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日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昊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诉讼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98元,减半收取90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杨艳
审判员高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