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14民初1582号
原告:***,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告:大连恒顺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台山小汽车城5—2—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96943038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大连恒顺达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受理。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主诉权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林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