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783民初178号
原告:北京莱茵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陈爱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力,北京莱茵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扎兰屯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福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勋。
被告:扎兰屯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江颖,经理。
原告北京莱茵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扎兰屯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扎兰屯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莱茵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以与二被告扎兰屯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扎兰屯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庭外协商为由,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莱茵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莱茵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96.5元,由原告北京莱茵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丽 丽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白萨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