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922执109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莱茵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北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北京莱茵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与河北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青民初字第2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北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给付保证金500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河北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名下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其名下开发的楼盘已被拍卖,执行款分配方案正在异议审理。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河北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县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初字第22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申学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