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青民初字第2445号
原告北京莱茵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222号1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青县青崇路方正中学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莱茵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莱茵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莱茵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20元,由原告北京莱茵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贺永梅
人民陪审员白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宋湛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