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莱茵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北京鹏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莱茵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鹏海物业公司与莱茵西奥公司签订的电梯保养合同,双方均认可未实际履行,则莱茵西奥公司收取鹏海物业公司一万元押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莱茵西奥公司应返还该笔款项。双方合同约定期满时间是2014年6月21日,鹏海物业公司已于2016年6月6日向海淀法院申请立案,主张过自己的权利,鹏海物业公司未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故,对莱茵西奥公司主张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