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2188号
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377号1幢。
法定代表人:艾建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栋,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长兴东路1586号。
法定代表人:方旋。
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陈娟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顾丹蓓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