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23财保65号
申请人:宣城市德众建材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湖分区老318国道以南、天湖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744042744(1—1)。
法定代表人:徐继瑞,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磐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陡沟镇华龙社区赵坝村(实际办公地点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利民路612号外经广场1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RYN8L6E。
法定代表人:潘毅,董事长。
申请人宣城市德众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安徽磐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金额650000元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担保人徐继瑞和张金花以其名下的的不动产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宣城市德众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安徽磐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金额650000元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二、前款项下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
案件申请费3770元,暂由申请人宣城市德众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方 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俞雪晴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